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禹州一市民反映刑事案件中民警伪造虚假证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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顶端新闻·河南商报首席记者韩忠林

“民警办理刑事案件,还可以使用虚假‘证明’?”尽管自己亲身经历的一场刑事案件,已经达成调解,但对民警办案过程,许昌禹州市民高先生依旧存在质疑。

高先生称,在办案过程中,民警为完善证据,竟找人开具一份虚假“证明”。虽说这份“证明”对案件结果影响不算大,但民警执法上的漏洞值得深思。

高先生所反映情况是否属实?顶端新闻·河南商报记者进行了探访。

男子称在证据不足情况下,被警方刑拘14天

高先生介绍,年12月10日,他因为停车纠纷与邻居赵某发生冲突,双方相互撕打。之后被禹州市公安局东城区派出所(现颍川中心派出所)民警以刑事案件立案。

“赵某右手第五掌骨颈粉碎性骨折。”高先生表示,事后,禹州市公安局法医对赵某做出了轻伤二级的伤情鉴定。

可是围绕赵某伤情成因,双方产生分歧。

赵某认为,是高先生用脚跺伤了自己的手。

而高先生则坚称,自己没有踩踏或跺赵某的手,是赵某自己打在汽车后视镜上自伤。

“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,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我刑事拘留。”高先生表示,自己对警方的刑拘不服。“对方手部伤情成因,到现在还有分歧,可警方当时根本就没弄清楚成因,凭什么说我涉嫌故意伤人呢?”

高先生表示,后来检察院要求警方对赵某手部伤情进行致伤鉴定,警方这才委托四川一家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。

“司法鉴定结果出来后,一直没有主动告知我。”高先生称,作为当事人,在自己反复要求下,20多天后他才从警方获悉,而且警方并未提供鉴定机构的鉴定书,只是一份盖有公安局公章的鉴定结果通知书。

“我作为当事人,为什么不让我看鉴定书呢?这可是直接关系到我切身利益的。”对警方办案中的行为,高先生存在很多疑问。

高先生表示,在公安机关主持下,目前自己与赵某已经完成调解,但目前仍未撤案,严重影响自己工作生活。所以对警方办案中存在的“瑕疵”,他想要讨个说法。

禹州警方被质疑制造假“证明”

高先生称,在该起刑事案件中,当地警方涉嫌伪造“虚假证明”。

“视频应该是比较有力的证据。”高先生表示,冲突发生后,办案民警以清晰度不够为由,并未调取作为证据。“在我们强烈要求下,民警才同意接收了我们从物业复制的现场视频,否则可能会被覆盖掉。”

高先生说,令自己没想到的是,当年12月31日,办案民警到事发小区,让物业公司董姓负责人签字作假“证明”,说视频是民警自己调取的证据,并把调取视频证明的时间,写成12月11日。

“民警办案还可以这样吗?执法人员能造假吗?”高先生认为,办案民警不及时收集证据,事后又试图通过虚假“证明”,来说明证据是自己收集的,至少在程序上是不合理的。“视频是我们提供的,就不能作为证据了吗?为什么非要多此一举呢?”

“我和家人把这件事向很多部门反映过。”高先生称,许昌市公安局组织了调查组。他和家人从调查组获得的信息是,办案民警的确有造假行为。

许昌市公安局曾进行调查

为证明自己所言非虚,高先生向顶端新闻·河南商报记者提供了其家属与许昌市公安局调查组对话录音。

其中,调查组工作人员称,虚假证明情况属实,案发当天晚上,民警确实曾前往小区物业调取监控,但民警认为监控距离案发现场比较远,加上晚上天黑,视频画面模糊一片,对案件没有帮助。另外当时监控设备一个USB插孔插着鼠标,另一个不能用,所以就没有调取。

“不管什么理由,他都没有调取,包括事后也没调取。”录音中,调查组工作人员称,卷宗里的视频证据,确实是高先生一方提供给禹州市公安局东城区派出所办案民警的。

根据高先生提供的录音,调查组工作人员表示,高先生一方提供现场视频后,民警认为没必要再去调取,就直接作为证据使用。

“为了完善证据,又到物业上找相关负责人签字。”调查组工作人员称,案发时间是年12月10日,民警让物业负责人把时间签成了12月11日。

“不管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,没有按照规定使用证据。”调查组工作人员表示,当事人提供证据也是可以的,但应该如实把日期写上,并注明证据由案件当事人提供,或者注明经与物业录像对比内容一致就行了。

根据录音内容,调查组工作人员说,民警确实存在不严格、不规范执法行为。“虽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,但这种行为确确实实是错误的。”

重新司法鉴定迟迟不见结果

除了在证据使用上不规范,高先生还认为,禹州警方在司法鉴定方面也存在瑕疵。

“对方手部受伤,成因双方有分歧。”办案中,民警进行了司法鉴定,但高先生一方对鉴定结果不满,提出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申请。“第一次鉴定找到的四川一家民营司法鉴定中心,我认为不够权威。”

年3月,禹州市公安局向高先生出具了一份加盖公章的决定书,同意重新进行司法鉴定。

“说是同意了,可直到现在也没有动静。”高先生不解,既然警方已经答应了,为何迟迟不见结果。

针对该问题,许昌市公安局调查组回应高先生家属称,经禹州警方研究,需要先将涉案双方伤情形成原因调查清楚。否则即便是重新做了司法鉴定,知道了伤情状况,也无法确定是谁造成的。“禹州市公安局立足的是,先把案件真相调查清楚,还原事实。”

“做司法鉴定,不就是为了推进伤情形成原因调查吗?”高先生不解,既然如今重新做司法鉴定条件不成熟,那为什么当初要做第一次司法鉴定呢?

办案民警曾受处罚,是否与该案有关需核实

针对高先生反应的问题,4月14日,顶端新闻·河南商报记者联系了他所居住小区物业经理董先生。董先生称,事发后警方确实曾找自己签过证明,但因为过去较久,具体时间和细节记不清了。

“如果是民警错了,不可能没人知道,也不可能逃避处罚。”今年3月初,顶端新闻·河南商报记者曾就此事采访了禹州市公安局,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,国家有法律,警方内部也有纪律,不会容忍民警办案中出现违法、违纪行为。

“委托的鉴定机构,是有资质的。”该工作人员称,司法鉴定的结果是作为证据使用的,而在办理中的案件,证据是不可能向当事人展示的,只能向检方提供,所以警方没有直接向高先生提供司法鉴定报告。

对于双方调解后,为何没有撤案。该工作人员解释,双方调解不代表案件没有发生过,也不代表卷宗没有了,撤案是有严格流程的。“万一以后有哪一方对结果提出异议,到时候找不到卷宗怎么办?”

该工作人员表示,对于高先生案件所涉及到虚假证明、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等问题,需要核实。

经过核实,禹州市公安局上述工作人员称,年高先生所涉案件的办案民警,以及派出所副所长,的确曾受到处罚,但具体是否与该案件有关,需要进一步查阅资料。“怕弄错了,看是不是在说这个事。”

“已经安排人专门调查处理。”4月14日,顶端新闻·河南商报记者再次就此事采访禹州市公安局,相关工作人员表示,已经将该事件汇报给领导,高先生及其家属也曾向上级部门反映,一定会给当事人一个结果。“很多细节需要重新看一下。”

“关于民警的问题,新的领导来了,不管前边是什么结果,不管牵涉到谁,错了就是错了。”该工作人员说。

今年3月初,顶端新闻·河南商报记者针对此事前往许昌市公安局核实,之后提交了采访提纲,相关工作人员称需要落实情况。4月13日,记者再次联系许昌市公安局采访此事时,工作人员仍称“需要问一下情况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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